加拿大创立时有几个省?
1867年,英国维多利亚女王签署特许状成立加拿大联邦,宣布建立“加拿大的联合王国”(The United Kingdom of Canada). 当时由上加拿大(今安省)、下加拿大(魁北克)和新不伦瑞克三省组成。英王是加拿大联邦的国家元首和君主,每年任命一个总督代表他统治国家。总督实际上并不驻加(只在任期间去一次),而是派往其他英属殖民地或英联邦成员国的政府首脑。第一任总督拉塞尔(Lord Dufferin)到任后,发现加拿大有“五十六个民族,五十种语言”,遂有感于需要建立一个强大中央政府来治理这个庞大而又多民族的国家。在1868年到1872年间,他极力推动宪法改革,最终得以实施。
1873年,上加拿大省和省名都被废除,统一称安大略省;新不伦瑞克省亦被取代,改名为新布拉格(New Brunswick)。这样,今天的三个省级行政单位的基本轮廓第一次出现并沿用至今。另外两个省西边的亚伯拉罕平原在1905年被划分为阿尔伯塔省和萨斯喀彻温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