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遣返原因?
首先,要搞清楚什么叫做遣返。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返: (一) 入境或者居留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 (二) 因严重违法行为被剥夺国籍并已加入其他国家国籍的; (三) 持虚假证件、非法获取出境入境相关证件的; (四) 有传染病等严重疾病未经治愈的; (五) 人民法院通知不予批准出入境的; (六) 其他不宜继续逗留的情形。 所以说,所谓“遣返”是指上述六种情形中任何一种,而并不一定是第一种。也就是第二种才是“遣返”最常见的理由。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种情形中的“剥夺国籍”是“已被剥夺国籍”,也就是说这种情形下的外国人其实已经丧失了外国国籍,只是不知道而已;当然,如果“恢复”了国籍也就没有了这种情形。
其次再说为什么。 这个理由很简单,那就是违反了移民法。 任何人想要定居在另一个国家都必须得到该国的允许,否则就是非法。而定居的最常见形式就是申请工作签证然后转移民身份。而任何国家对于移民的申请都有权加以拒绝。至于你申请的动机是什么(留学、旅游之类的短期签证除外),则是移民法关心的重点。
比如你在A国因为违法而被判刑,虽然是在B国犯的罪,但是A国有权以你违反其移民法为由把你驱逐出境或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甚至没有犯罪也能以同样理由将你遣送回国。例如在美国有过离境记录的均有可能被列为不受欢迎的人从而遭到驱逐。 而如果是有犯罪的,则更加没有争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