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再入国是什么?
1.在日本国外持长期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在离境6个月以内(含6个月)回国的,视为再入国,申请再入国手续时需提供离境证明。
2.在日本国外持短期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在离境3个月以内(含3个月)回国的,需向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再入国准许”;无特别情况,原则上不再颁发单次或多次签证;特殊情况另行处理。申请人需提供护照、照片等申请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再入国还是“再入国准许”,都不代表申请人一定可以获得入境许可,是否批准取决于国家移民管理局的判断。 对申请人不利的是,《出入境管理法》明确将“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驱逐出境”列为不允许入境的情形之一。曾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驱逐的申请人,即使符合其他入境条件,也可能无法获发签证而被拒境。 还有几种情形下也有可能被拒,包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签发签证: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情形的;
(二)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有失信行为的。 对于上述第(一)项情形中的“不宜出国”的具体情形,《出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由相关的国务院部委作出规定。目前,外交部和国家移民局发布的相关通知中,列举了十类不宜出国情形,涵盖政治、安全、军事、种族、宗教、犯罪等各个领域。 对于上述第(二)项中的“违法犯罪记录”是指因违反刑法或被行政拘留,而被公安机关记入犯罪记录的犯罪记录,又称违法记录;“失信行为”是指出品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