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又可以称为什么?
所谓“移民”,简单地说,就是某个人在户口迁移上,离开了他的原居住国(地区),前往他国(地区)定居的合法途径。 当然,这只是一个极其宽泛的定义。要确切理解这个定义,我们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一个是“移民”,另一是“迁出”与“迁入”。 “移民”这一概念的外延与国籍法的有关规定密切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公民的国籍取得和变更完成。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出生在外国;
3、出生于中国境内,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具有永久居住权;
4、获得外国人国籍,但本人尚未注销中国国籍的。 注意,上述条款中并无“加入外国籍”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规定。中国公民加入外国籍后,即使已取得所在国永久居留权,也不能视为“移民”。只有放弃外国国籍,重新获取中国国籍,才能被视为“移民”。“移民”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范围取决于是否放弃了中国国籍而获得了外国国籍,或者是否取得了外国国籍而丧失了中国国籍。 在移民者离开祖国到海外定居的过程中,通常会发生三个问题:
① 离开:即脱离中国籍,这是指因出生或其它原因而自然失去中国国籍,并且没有被其他国籍收养的情况;
② 不返:出国定居,指中国公民自愿选择在国外定居而不愿返回国内定居或不返,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③ 移居:是指有意图地选择国外居住。如果是在国外有亲属愿意庇护并保证其生活的人,可以此为由申请移居。这种申请往往很难得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