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移民怎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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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办理离婚,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2.国外办理离婚,如果是同一个国家的,直接到法院起诉就可以了;

3.国外办理离婚,如果是不同国家的,需要先归国的,可以回国后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

4.国外办理离婚,如果是不同国家的,不需要归国的,可以在异地委托律师代理,在异地开庭或协商。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内法庭不会以距离远近来认定是否异地诉讼,而是看是否具有关联性。比如原告住在A地,被告一住B地,被告二住C地,而案件是在D地审理的,那么这样的异地就被认定为无关联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在国外办理离婚,选择在哪里办理是很重要的。 除了以上方法之外,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虽然在国外,但是只要能够提供出双方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结婚证原件等证明夫妻双方身份的证件,就可以到当地派出所开具一张夫妻关系证明的函件(这种函件一般由公证处出具)。然后携带这些证明文件以及身份证和户口本回到国内任何地区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即可。

注意:由于各国对于离婚的条件与程序并不完全一致,建议当事人若拟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涉外离婚纠纷时,及早寻求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的帮助,代理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判断及所涉专业的婚姻法律规定,都能给当事方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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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向哪里的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呢?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如果该公民未办理居住证明的,即使在某地生活超过一年,也不能认为该地是“经常居住地”。

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使案件的审判更为接近被告,使审理案件的法院能够更好地把握案情,从而更为公正地审理案件。但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往往是只知晓其中一点,结果导致了多跑冤枉路。

如果被告方在国外定居,在国外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离婚案件应当在国外定居该国法院起诉离婚,由该国法院进行处理,这样处理离婚纠纷符合法律中关于地域管辖的原则。

如果被告方在国外,但是并未定居,或者居住未超过一年,并没有经常居住地,离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在被告方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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