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婚移民香港会坐牢吗?
李阳,男,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年7月14日出生,籍贯河南省虞城县人。高中文化程度,2005年10月入伍,在部队任班长,荣立三等功一次、优秀士兵两次;2010年10月退伍,现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 孙楠,女,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原籍辽宁省鞍山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工作。 范美忠,男,汉族,四川绵竹人,本科文化,现任教于成都石室中学(北师大附中)。
2008年“5·12”汶川地震后被网民评为“最卑鄙的中国人”“中国历史上最大汉奸”等。 以上人物与本文无关且不讨论其道德伦理观,只讨论其法律问题: 如果这些人物的行为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实施条例来评价的话,结论应该是否定的——他们都不构成犯罪。
原因如下: 一、主体要件不符 《刑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该条款中的“自然人的行为”显然属于正常情况下的非监禁刑刑罚对象范围,即一般违法行为。
二、主观要件不符 我国刑事归责原则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基本准则,强调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作用。上述案件中,李阳等人在申请移民时,虽然对移民申请的真实性负有保证义务,但据以申请移民的虚假离婚证明显示双方对于离婚事宜是完全知晓并同意的,双方对于被欺骗之事均存在过失,不构成诈骗罪中的“故意”心态;同理,范美忠在对学生的教学活动中,虽存在着违背教育法规的行为,但并不具备诈骗罪的故意。
三、客体要件不符 诈骗罪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案中,李阳等人申请移民所提交的虚假材料并没有给相关国家机关造成财产损失,也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不符合诈骗罪的客体要件。同时,李阳等人的移民事项也不涉及到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本案不存在违法犯罪的事实。
四、客观要件不符 所谓“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是指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继而自愿让渡财物。可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但是,如前所述,本案中各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尚不具有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