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婚移民香港会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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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男,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年7月14日出生,籍贯河南省虞城县人。高中文化程度,2005年10月入伍,在部队任班长,荣立三等功一次、优秀士兵两次;2010年10月退伍,现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 孙楠,女,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原籍辽宁省鞍山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工作。 范美忠,男,汉族,四川绵竹人,本科文化,现任教于成都石室中学(北师大附中)。

2008年“5·12”汶川地震后被网民评为“最卑鄙的中国人”“中国历史上最大汉奸”等。 以上人物与本文无关且不讨论其道德伦理观,只讨论其法律问题: 如果这些人物的行为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实施条例来评价的话,结论应该是否定的——他们都不构成犯罪。

原因如下: 一、主体要件不符 《刑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该条款中的“自然人的行为”显然属于正常情况下的非监禁刑刑罚对象范围,即一般违法行为。

二、主观要件不符 我国刑事归责原则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基本准则,强调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作用。上述案件中,李阳等人在申请移民时,虽然对移民申请的真实性负有保证义务,但据以申请移民的虚假离婚证明显示双方对于离婚事宜是完全知晓并同意的,双方对于被欺骗之事均存在过失,不构成诈骗罪中的“故意”心态;同理,范美忠在对学生的教学活动中,虽存在着违背教育法规的行为,但并不具备诈骗罪的故意。

三、客体要件不符 诈骗罪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案中,李阳等人申请移民所提交的虚假材料并没有给相关国家机关造成财产损失,也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不符合诈骗罪的客体要件。同时,李阳等人的移民事项也不涉及到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本案不存在违法犯罪的事实。

四、客观要件不符 所谓“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是指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继而自愿让渡财物。可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但是,如前所述,本案中各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尚不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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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与他人假结婚要判刑必须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有重婚的行为,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二是明知他/她有配偶而重婚。重婚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她人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办理了结婚登记未离婚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重婚是出于故意,明知有配偶又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的。

有重婚行为,但不以夫妻名义,或者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造成社会危害,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属于亲告罪,法律规定,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因此,假结婚以欺骗手段办理结婚登记不构成犯罪。如果假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骗取到财物,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构成要件:

1、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采取了欺骗手段。如编造虚假事实、伪造材料骗取对方信任,达到诈骗的目的。

3、以非法占有为目。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取得他人财产,其取得财产的方式是合法的,不以结婚为目的取得他人财产,是非法占有。

诈骗罪受到刑事诉讼追究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不在中国境内,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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