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能说海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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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外”和“境外”的含意不同,不要混为一谈 首先需要区分的是“海外”与“境外”这两个词汇在我国的法律范畴内是有特定含义的。 “海外”是与“境内”相对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出境的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均属于海关监管的对象,称为进口物品或者出口物品;而其在国内储存、运输、加工、使用的物品则称之为保税仓库货物、跨境运输工具或者跨境机电设备及零部件。凡是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域以内的行为,均为境内行为,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以外的,即为海外行为。据此,所谓“海外”,即指在我国海关监管区域以外的地方所发生的经济活动。 而“境外”则是相对“境内”而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指的是我国领土、领海之外,属于其他国家管辖的范围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简称“境外”。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所谓“境外”,即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行为,而这一行为可能是一种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行为,也可能仅仅是一般的民事流转行为。但无论行为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只要发生在我国境外,一律统称“境外”。从立法精神来看,“境外”比“海外”的范围更广一些。

2.“境外”交易可能产生一定税额,应缴纳相应税款 一般情况下,个人从事海外交易的所得会因税收制度的差异而产生税收漏税问题,企业从事海外交易往往由于不了解当地税法而导致涉税风险。例如,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又如,我国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租金和其他所得,一律征收所得税。再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免税期限和额度的通知》(国税发[2003]68号)中明确规定,对超过45天(含45天)但未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到期应退税款依法征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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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是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凡涉及港澳台的,一般称为“地区”,不称国家也不称海外。如“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地区”等,不能称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或港澳台地区海外等。

在一定语境下,也可称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简称为“香港、澳门”或“港、澳”,不能简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但在使用简称时,在不妨碍表述清晰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香港、澳门”等易于公众理解的简称。在必须同时表述全国时,称为“内地、大陆”(包括台湾地区同胞在内的)。

为避免产生歧义,在一般情况下,不要称前往台湾地区为“去国外”。在新闻报道中涉及港、澳、台同胞的有关内容和职务时,应使用“港澳台同胞”、“台湾地区”等说法,不要简称“港澳台”;要区别港澳台同胞与外国侨民的界限,不要讲“侨胞”、“海外华侨”、“华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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