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何时成立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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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6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设立中央人民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简称“侨委”)。 由于国内最早从事移民工作的部门是外交部,当时确定的外事机构负责主管移民事务。根据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条例》及195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暂行条例》,由驻外使馆和领事馆办理外国人入境和离境手续、发放签证并实施管理;同时规定,对归国的华侨、华人及其眷属和港澳同胞给予入境和居留的便利。在相当长时间里,归国华侨的接待和安置等均由侨务部门负责处理。

随着海外华侨和华裔人口数量的持续增长以及移民问题的复杂化,1974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务院华侨事务办公室,作为专项负责华侨、归侨和侨眷事务的办事机构。

1980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大批海外侨胞回国创业和生活,国家先后颁布了《公民出国暂行规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公民出入境事宜进行了规范,并进一步明确了外事部门与侨务部门的职责权限。

1983年12月,国务院侨办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国务院直属局,并沿用至2018年底。 在此期间,因职能调整,我国内政管理部门曾几度承担或部分承担华侨事务管理的职责。如原内务部代行公安部职权期间,曾设立边防海关管理司等,负责有关华侨、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在国内法律地位的工作。再如,原民政部负责华文教育、归侨、侨眷的权益保障等工作,后划归侨务部门。

2018年底,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同意建立内地与香港特区政府相互承认学历学位制度的通知》,同意内地部分院校向香港学员直接颁发博士学位,这标志着两地学历互认实现历史性突破。 除了学历互认外,《通知》还明确,双方应依法维护对方颁授的学位证书的合法性;对不符合相应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不论国籍,均不予批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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