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什么时间弄?
一、现场签认 1.1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设计变更、合同变更或甲方代表(项目经理)认为需要签证的事项,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 1 若采用单价包干方式时,除涉及工程造价增减的项目外,其他任何事项一律不作签证。否则视为发包人已同意该工作内容的实施。但涉及质量整改和工期延误的除外。
2、2 凡涉及到工程量、价款的变动必须经双方签章确定后方可予以计价。 二、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前签证 对于隐蔽工程、中间验收等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和施工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签章确认。 三、注意事项 3.1 所有签认单应明确工程部位、内容、数量、时间,且应有经办单位和经办人员的签名及盖章方为有效;
3.2 承包商提出的签认项目应由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签订意见;设计单位的专业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3.3 对属于施工单位自行安排或承担的费用不得签认;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不予签认;因施工原因造成返工、停工等费用不予签认;
3.4 如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无正当理由长期停工或未按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而导致工期严重拖后的,其由此引发的责任和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四、签证流程 4.1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下达“工程联系单”; 4.2 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联系单后进行答复,并填写《工程洽商记录》,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审定并加盖企业公章; (备注:需加盖技术资料专用章)
4.3 《工程洽商记录》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分别签字确认。 4.4 当发生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的情况时,应将原图纸交项目监理部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