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护移民是什么意思?
国际保护(Protection),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1968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规定: 因有充分理由害怕返回其国籍国或过去居住国的人,由于种族、宗教、民族血统或政治原因,受到本国国民或不特定者的攻击或极度恐吓,有可能遭受报复者,即构成“受难者”; 上述国家规定的受害者,在得到所经签证国同意的情况下可临时或永久入境并居留于该国境内,其权利和义务符合该公约和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法规,“庇护”通常有两种含义:
① 指一国政府承认他的公民因政治原因或其他重大压力而向外逃亡并请求他国给予政治避难权的行为。
② 指为获得某一第三国的公民身份而向该国提出的申请。 在欧洲联盟成员国中,法国是向外国人提供庇护的最主要的发达国家。2004年共有73.5万外国人获得了法国庇护,高于上年的70万人。
在授予庇护的外国人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是伊朗人,其次分别是伊拉克人、阿富汗人和南撒哈拉人。 在所有获得法国庇护的人中,近2/3的人是穆斯林。
庇护,指一国对遭到或担心遭到本国或所在国迫害而逃往国外另寻居住地的外国人提供免于被驱逐出境(即“推回”)的特殊保护。受到庇护的外国人即为难民。庇护是难民国际保护的基础,是难民国际保护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方式。
由于政治、军事、经济、宗教和民族等方面原因,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人被迫离开本国或他国。为了逃避追杀、监禁或其他迫害,他们必须设法取得第三个国家境内的庇护。各国根据本国的人道主义政策、同有关国家的特殊关系和维护本国安全的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在什么条件下和多大程度上提供庇护。在许多国家国内法中,庇护被认为既是国家的权利也是国家的道义责任。对那些“政治上应当得到保护”的人予以庇护,通常规定在许多国家的宪法、引渡法以及外国人在该国的地位法中,属于“不可侵犯权”。是否给予外国人以庇护,是一国的主权行为,不受任何外国的干涉。另一方面,一国也没有向外国人提供庇护的国际义务。
在国际实践中有两种庇护:域外庇护和域内庇护。域外庇护指一国在本国国境内为外国人提供庇护,属国享有主权的领域。域内庇护指一国在驻他国使领馆内或其他拥有豁免权的建筑物内,如同在本国国境内一样,为受迫害的外国人提供庇护。历史上,欧洲国家曾盛行域内庇护。美国南北战争期间,一些拉美国家曾利用域内庇护收容南军逃兵以及在本国追求政治避难者。随着19世纪主权原则和尊重他国内政原则的确立,域内庇护遭到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对。1928年关于解决国际争端的惯例条约规定,禁止采用域内庇护方式。1933年和1940年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公约以及《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都规定使馆馆舍不得被用来收容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人员,特别是在犯罪或违法的情形下。因此,域内庇护已丧失合法性。今天在拉美还有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和海地等少数拉美国家的国内法中还明文规定保留域内庇护制。1976年,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召开的拉美31国外交部长会议发表宣言,规定对域内庇护人员的滞留时间“通常应不超过两年”,这项规定实际上是限制使用域内庇护。
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等国际文件为难民提供了基于人道主义的国际保护,构成难民国际保护的基础,各国根据公约和议定书的规定承担保护难民的国际义务。难民国际保护是国际人权保护的一部分,是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事业,而非某一国或少数国家的事务。公约在难民的居住、宗教、文化、社会福利、工资、就业、教育、包括财产和继承在内的法律、工会和自由职业、移动及旅行证件、提携家属、移居其他国家以及国籍等方面规定了缔约国对难民的保护内容。1951年难民公约及1967年议定书构成难民国际保护的国际框架性文件。到80年代末,世界上有120多个国家加入这两个文件。对一个外国人在一国是否得到庇护以及是否属于受公约保护的难民的确定,一般由需要承担难民国际保护义务的一国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