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学可以在中国用吗?
这个要分情况,
第一,你是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使用美国的法律,这是不可以的;
第二,你想在外国法域内使用中国的法律,这同样是不可以的(虽然我国的很多法律都是参照外国的法律制定的);
第三,你想在外国法域内适用美国法律,这也是不可以的。 之所以这样区分,是因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除了司法解释之外没有所谓的法理解释,立法解释等能赋予其法律效力的解释性文件),所以我国对法律的解释权属于立法机关,任何司法机关都无权就法律作出符合或超出立法原意的解释。
除非出现新的立法依据(比如对于同一事项有不同部门法的规定的,从特别规定出发),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是终局的,不得违反,否则就是违法的。 所以,如果是在我国领土内,那么无论是国内诉讼还是涉外诉讼,都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包括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如《海牙公约》、《罗马公约》)。 但如果是发生在外国领域内的纠纷,则应遵循外国的法律进行裁判。不过这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遵循对等原则处理,即如果你所援引的系我国法律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也须引渡相应的国内法作为裁判的依据。
当然,如果你是想在国内用国外的判例或学说观点,那是一点问题都没有的。 至于你说到的美国法学院毕业的中国学生能否通过司考,并在以后在中国的法院里任职,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如果你认为我上面所说的太抽象,那么我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你,在现阶段,这样的做法确实涉嫌政治错误。因为,一方面,我们国家对外国法源的态度一直是很谨慎的,另一方面,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也是独立于我国的行政体制之外的。
所以,虽然理论上说我国公务员的录用范围广泛,只要符合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都能报考,但问题是,如果你被录用为法官、检察官后,你能确保你所做出的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公正性能够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吗?!(虽然理论上来说,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个人、组织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