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魁北克是什么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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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只有两个省采用法国法律体系,一个是魁北克省(法语区),另一个是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省(英法双语省),实行的是混合式司法体系,即采用英国式的法庭和律师制度,但使用法国式的法律原则。 之所以出现这样特别的省份,是因为这两个地区以前都属于法国殖民地,在1763年前属于路易斯安那领地,1791年开始成为英法的联合王国。

由于当地居民大多讲法语,所以保留了大量的法国习惯和法律文件。但由于该地区在1840年后大批移民涌入,尤其是英国人,使得当地的语言和文化逐渐被英语同化,因此今天的魁北克人无论是公民还是律师都讲流利英语,而法律文件也全是英文版。

虽然语言变了,但法律体系仍然保留了一些法国式的特点,最主要的体现在于法院的审理程序上。在英美法系中,法院的审理程序是一个比较灵活的过程,当事人双方可以就证据等问题进行反复辩论和质证,法官也可以就一些事实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引导双方进行辩论。而在加拿大尤其是魁北克省的法院,这种灵活的庭审方式则比较少见,法院更倾向于直接审判,并且由法官事先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从而减少了法庭上的辩论。这与法国式的法庭更为接近,只不过这里的法官会更注重双方的论点而不是象法国那样偏重于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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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语作为官方语言的地区,法律是法国式的! 加拿大有10个省份和3个地区实行法语作为官方语言的立法,这些地区的所有政府机构都须用法语提供服务或至少提供双语服务;

在安省的很多学校也采用以英语为主、以法语为第二语文的教学制度(除了几所天主教教会学校)。 但其他9个省的官方语言都是英文,而每个省的法律也都采用英国的体系,如安省法院使用英王钦定宪法。 所以严格来说各省都有自己的一套司法系统,并不与魁北克的法语司法系统直接挂钩,但各地法院都有会说法语的翻译人员。有些省份可能没有专门负责法语案件的法官,但由普通法庭审理的案件也可以让翻译把案卷带到现场开庭(除非被告提出反对并要求用英语进行庭审,这时就必须用全英语进行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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