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几年一大赦?
“大赦”这个词在中国法律语境中是有特定意义的,指的是对某些违法犯罪的公民免予刑事处罚或减轻刑事处罚。而Spanish Amnesty(西班牙大赦)显然不是这回事。从字面含义就能看到,Amnesty是指“给予被囚禁之人以自由”。1977年西班牙政府颁布的《阿梅塞蒂法》正是基于这种意义,给政治犯和少数特殊犯罪者以减刑或免除刑罚的处罚。
虽然从词源上看,amnesty与法国大革命时采用的amnistie有相通之处,但这并不代表着两者在涵义上有什么继承关系。恰恰相反,西班牙的大赦原则与法国大革命的“宽宥”原则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在适用范围上,西班牙大赦只针对刑事犯罪中的特定类型,即危害国家、种族和宗教信仰的犯罪;而法国大赦的范围则更为广泛,包括一切政治罪行[1]。
其次,在适用条件上,根据《阿梅塞蒂法》的规定,只有那些已经确定受到惩罚的人才能获得大赦;而在法国,任何人只要没有最终确定有罪,即便已经被关押了多年,都可以通过申请得到大赦。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西班牙大赦是一种司法程序,是由国家的法官和检察官来决定是否运用、如何运用该原则;而在法国,无论是赦免还是减刑,都是由总统来全权决定,司法机关不能干预。西班牙的大赦更像是一种事先限定范围的刑法裁量权,而法国的赦免则更具有“特赦”的色彩。
总之,由于历史和政治原因,目前西班牙的法制建设还存在着较多的混乱现象,法学理论也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之中,我们实在很难用一个简明的标准来界定什么是“西班牙式的正义”。或许最好的办法就是秉承西班牙著名作家加尔多斯的一句话,“最好的法律是那种既不过分松垮也无明显紧束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