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生怎么交学费?
我国的教育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了学制不一、层次繁多的局面。即使是同一层次的教育,因为主管部门、举办者的不同,也有着不小的差异。近年来,为了扩大教育规模,提高国民素质,各类学校纷纷创办,许多新的学校的办学层次和办学条件参差不齐。要满足那么多学生接受教育的要求,自然也就产生了众多的教育收费方式和标准。但迄今为止,尚无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因而教育收费也就根本不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当前,我国教育收费除了一般性收费(包括学杂费、住宿费、书费、后勤服务费等)之外,还存在着许多具有补偿性、奖励性和补偿奖罚性质的杂费。它们分别是:教育成本补偿性收费,教学形式多样化、多层次性所形成的差异性补尝性收费,优秀学生奖学金收费,学生专项特长奖励性收费,退学(或肄业)退赔性收费,违纪罚款性收费,以及补偿奖罚性收费等等。
我们应当明确:各种教育收费都是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不同的教育形式、不同的教育管理性质而依法制定的。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缴纳教育费用。
要正确计算教育成本,合理收取教育费用,就应该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或学校所在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行事。学校或者政府部门任意提高收费标准,甚至巧立名目多收费用,就属于非法收费。
作为受教育者,有取得合格证书的权力,这是受教育者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得漠视和剥夺。同时,也应该知道,自己拥有平等使用学校和教学条件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纠正各种违反平等原则的错误行为。凡在升学、毕业分配、论文及毕业设计评奖、奖学金的评定等方面,含有任何考试和考核内容的,都应当尽量做到客观、公开、公正。
法律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生有权知道学校各项收费项目的具体标准和用途,学校无权滥收费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和教学实践活动,获得相应报酬是正常的工作待遇,不应计作教育收费,学校也不应有收取报酬的具体规定。
学生上学收费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票据制度。学校不合规的收费是不合法的收入。有关主管部门对以学校名义设立的收入,是否以学校名义开账,也应严格要求。
学生发现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有权抵制。学校不得因学生未缴纳费用而限制其求学权利。学生有权主动查问学校的各类收费项目,学校也应对学生进行这方面的教育。
学生学费、书费应列入学校的预算,由财政部门分月拨付给学校,学校应于学年结束时结算,不得在当年的预算之外再收学费。为了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和解决学校基本建设经费不足,可以适当收取学费,但不得超过规定的30%
学生休学、复学后,按学费减免的有关规定,应当退还原缴费总额的70%;学生退学的,原则上只退实际就读学年的学费;中途转入学校,应按照实际在校时间收取学费,多退少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