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费记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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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日起,我国新调整的外汇牌价开始实施。其中,旅游、留学、商务签证费用继续统一由外交部授权的北京中国经贸考察开发公司代收,但代办费用调整至人民币200元。至此,经历三次延期后,外办签证费终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此次调整,还带来一个新的问题:代收机构变动引致的银行利息调整,这部分“蝴蝶效应”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该记哪些科目?

在我国,由第三方机构代为收取费用的情形屡见不鲜,最常见的就是借记卡年费、信用卡年费等。以往的处理原则是,开卡行为获取的服务,产生的增值利益归开卡行所有,而由于卡内余额支付的学费等项下,所发生的银行卡利息损失则由学生负担。

对第三方机构代收费的利息归属问题,目前有几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种意见认为,应由银行计收利息。其理由是,既然学费等项下存款的实际所有人为学生,而学生与银行之间确立了存款合同关系,学生应当按照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贷款利息。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利息应当归于学校或机构。其理由是,学生只负担了学费的扣除,并未获得相应利息,学校或机构才是利息的最终受益人。除非有证据证明这是学校的强制规定,学生才应当对利息损失担责。

而在实际情况中,银行往往并不会对第三方机构代收费用产生的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那么,应该如何处理这些附属产生的利息损失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2012年9月5日下发的《关于利息支出核算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表示:“企业按照关联协议约定支付的费用,虽不属于与企业有关的各类款项,但企业实际承担相应利息的,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一并计算在税前扣除。关联方之间利息支出的约定,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否则支付方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此后,很多企业往往根据这一文件,要求自己的第三方机构签订“负利息”协议,以规避税收风险。

从合理性角度看,由企业代为支付的学费、留学费等,其收付款的双方虽然并非企业本身,但基于费用收取人实际占有资金这一事实,所产生的银行利息损失理应由当事人负担。同理可推知,企业为第三方机构支付的费用,不论其资金最终用在了企业或个人的哪里,只要企业实际支付了该项费用,便获得了利益,理应按照贷款服务收取利息。

不过,遗憾的是,由于金融管理相关法规对银行代收费项下的利息支出没有具体规制,使得企业资金受到利息损失时毫无办法。另一方面,尽管现实中普遍存在此类贷款合同关系,但根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法律原则,其并未明确在现行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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