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非的第选项目?
“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个概念出现在2006年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之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有教育资源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与“民办学校”的概念相对应,但前者比后者更宽泛。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认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1、使用非国有资产作为办学经费;
2、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国家出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建设,拥有合法产权,并用于教育教学的活动场所(含房产和土地),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是学历教育还是非学历高等教育,均可以经教育部门登记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当然,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就属于民办学校了:
1、具有企业性质;
2、学校章程中规定有经营性质。 而一些中外合作办学的项目由于既无国内民办学校资格又没有国外教育资质,只能先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待具备条件后再申办民办学校或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校。
所以,所谓民非的第五项条件,也就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相对于公办学校而言,是指民办学校的收费(学费、住宿费)不能超过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而学校所收取的费用则必须全部用在学校的教学和生活设施改善上。